【2019-12-21】憲法訴訟法有關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研討會

新聞稿撰寫人:陳亭諠(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研究生)

20191221日憲法訴訟法有關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研討會

    本次憲法訴訟法有關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憲法訴願)研討會,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友會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共同舉辦,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慶祝百年校慶系列活動之一,特別感謝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校友會協辦。活動開始由何志楊律師領軍的「吉鼓座太鼓團」為本次活動展開熱鬧的開幕表演,並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友會陳聰富理事長及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林昱梅系主任為本次研討會開幕致詞。此次研討會的與會人員相當多元,包含台灣法學會陳彥希理事長、多位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友會理監事、資深法官、檢察官,以及多位律師、會計師、技士及社工師等前來參與,使本次研討會在學術與實務的相互交流下,激盪出絢爛的火花。

    為使我國憲法訴訟制度更趨完整,111年即將採行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為司法改革重要之一環,以周全保障人民憲法上之權利。本研討會第一場發表人為最高行政法院王碧芳法官,主講憲法訴訟新制,指出修法重點在於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全面法庭化與裁判化。目前大法官係以會議形式作成解釋或決議,但此種方式容易使人誤會非司法權之行使,因此修改為以憲法法庭之名義為裁判。此外,大法官審理案件之類型,也有重大變革,如「裁判憲法審查」和憲法增修條文中「總統、副總統彈劾」之納入,以及「法院聲請法規範審查」之實務明文化。鑒於憲法作為人民權利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憲法訴訟制度之改革有其必要性,也為我國司法史上創下重大的里程碑。

        第二場發表人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吳宗謀副研究員,報告之議題為「司法權的民主控制」,強調必須用更寬的視野,看待臺灣司法的民主正當性問題。在國家之政治形式下,司法組織無法脫離主權而取得正當性,且西方國家司法的「民主化」環境,與臺灣的條件亦有相當落差,無法一體適用。基於現代治理體制的制約,應先確保立法的一致性,因此未來應先解決政府法制的統合性問題。以法務部之定位為例,其有兩個面向,一為立法面的法案起草修訂與有權解釋,必須維持政府一貫之見解;另一為法務部長須否經立法院同意之問題。綜觀西方與東亞國家的司法制度發展脈絡,回顧我國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三面的控制與整合關係,為維繫民主憲政秩序下的體制,保障個人權益的完整性,了解不同國家三權之間的時代趨勢,應有其必要性。

本次學術研討會對於「憲法訴訟新制」之修法方向,以及「司法權的民主控制」之論點,均有完整的解說與精闢的分析。憲法中司法權之行使,為個人權利之保護傘,排除國家對人民之不法侵害,但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恐使司法權反遭民主之威脅。憲法訴訟法之順利立法,乃落實司法改革「建立效能、透明的大法官釋憲程序」之精神,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引進,更是完善人民基本權之保障。藉由本次研討會之議題發表,使實務界與學術界能有機會相互交流,提供不同面向之意見,也使與會人員獲益匪淺,期許能共創美好的司法體制。

研討會最後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友會第一、二屆理事、前臺中律師公會理事長林坤賢律師進行閉幕致詞,林律師特別表達對年輕學子之期許。本次研討會感謝與會師長及貴賓的熱情參與,為本次研討會畫上完美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