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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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9合作協議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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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 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契約書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共同辦理校外實習教育事宜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鼓勵本校法律專業學院學生,接觸實際法律事件,關心公共社會議題,活化法律專業學習。乙方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並帶領甲方之學生,從事服務學習,特訂定本契約,約定內容如下:

一、乙方之職責:

(一) 乙方同意提供甲方學生實習之機會,以習得服務學習之實務工作經驗。具體之實習地點、名額及時間等由雙方另行協商決定,又實習業務之執行得由乙方負責。

(二) 乙方安排實習工作項目應以不影響學生健康及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為原則,並應於實習場所配置安全防護設備與規劃相關安全措施。

(三) 接受甲方定期實地訪視,並與甲方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負責輔導學生,及參與實習成績考核。

二、甲方之職責:

(一)甲方由法律專業學院負責聯繫協調實習有關事項及安排分發學生實習單位,並指派輔導教師負責指導學生專業實務學習,並於實習前一週將實習學生名單及報到資料送達乙方。

(二)甲方實習學生實習時應受乙方之工作監督與指揮,並遵守相關管理規則。甲方應協助乙方要求甲方實習學生遵守本約定。

(三)甲方應指派實習輔導老師,定期赴乙方進行實地訪視及輔導,瞭解學生學習適應狀況及乙方依實習合約執行之情形,並與乙方共同輔導學生。

三、合作期間:本合作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130501日起至民國1180430日止,期滿依雙方的合作績效及意願另議續約事宜。

四、實習待遇:乙方僅提供實習機會予甲方之學生,於實習期間,乙方無須支付薪資、工讀金或其他任何名義之報酬,亦無須為其加保勞、健保等保險或提撥退休基金

五、實習場所:

(一)實習地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

(二)乙方非經甲方及學生同意,不得任意調動實習地點。

六、每週實習時間乙方應提供甲方學生確實實習的管道及內容,每名學生不得少於24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以達成預期之成效

七、甲乙方應依下列約定事項辦理:

(一)乙方應於甲方學生學習時數完成後,學期末前一週繳交「學生見習表現總評估表」(附件一)予甲方,做為評鑑學生實習成績之依據。

(二)實習結束後,學生得向其實習之乙方分會申請開具實習證明文件。

(三)甲乙雙方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校外實習課程合作更臻完善。

八、保險:甲方學生於實習期間,甲方應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意外險,並支付保險費

九、保密義務:甲方學生於實習期間所知悉取得或持有的資訊涉及乙方之業務機密者,不得無故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甲方除應要求參與學生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實習學生並應出具「保密切結書」(附件二)予乙方。

十、實習爭議協調及處理方式:

(一)乙方實習內容之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有不當而致甲方學生權益受損害時,學生得依甲方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由系(所、學位學程)校外實習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召集乙方、學生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解決。

(二)實習期間發生之糾紛或爭議,甲乙雙方得依據相關法律處理。

十一、實習成績評核及實習證明發給:甲、乙雙方應依學生實習計畫或實習課程規劃所定標準,就學生實習表現及實習報告內容共同評核實習成績,經評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分,並得視實際需要發給書面實習證明。

十二、附則:乙方如為因應疫情等其他重大情事,需調整實習學生服務之分會服務狀況,甲方同意乙方得調整或暫停本合約所定之實習計畫及內容。

十三、附件效力: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十四、契約生效及終止:

(一)本契約書自簽署完成之日起生效。

(二)雙方應約訂契約終止

1、    乙方所安排之工作不得要求學生協助從事違法行為。如有違反,甲方得逕行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2、    甲方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不適應,應由雙方共同輔導,如經甲方評估或超過二分之一之實習生反映仍不適應,應由甲方提出終止契約,並安排實習生轉銜至實習機構或修習其他替代課程。

3、    甲方實習學生實習時,如有未按乙方監督、指揮或相關管理規則從事實習,或有其他不適任之情事,或實習生向甲方反映不適應,經乙方知會甲方共同輔導改善後,學生確實無法勝任實習工作或仍不適應者,乙方得隨時終止該學生之實習,甲方不得異議。

十五、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司法救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六、本契約書如需修正或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以書面方式另行修正、增訂之。

十七、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